普及公益性公墓建设

科学规划布局。公益性公墓建造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对具有特别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组织墓地,避免重复建造和“零、乱、散”现象。各县区建造1-2处县级公益性公墓,建造若干处镇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优先选择荒地、抛弃窑厂、坑塘、传统墓葬点等进行建造,不得在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公益林地、文物保护区、河流以及公路铁路两边500米以内建造。

按当地人口每年6.5‰的死亡率及20年运用周期,并考虑今后三年内将犁地、景区、林区及公路铁路主干道两边等的散葬坟墓进行搬迁及预留一定的展开空间来断定公墓建造面积。对契合选址要求的已建公墓,可依照新的规划要求进行改扩建。当时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造规划远超越本地居民20年运用的,由当地城镇政府协调,安葬规模扩展到附近村,避免构成资源糟蹋。
清晰建造规范。公益性公墓要严厉依照相关要求规范进行建造。在外观设计上,要充分与自然地貌相交融,恰当参加当地文化元素,构成各具特色的全体布局和绿化作用。在建造要求上,单穴不得超越0.5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越0.8平方米,每亩地规划建造不少于200个墓位(400个穴道)。石碑悉数选用卧碑,碑长不超越70厘米,碑宽不超越50厘米,厚度不超越15厘米,倾斜度不超越15度。墓穴间距不超越60厘米;墓前通道要进行硬化;墓区内制止建造奢华墓、家族墓;可打造或预留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区域,并建有骨灰撒散等不留骨灰留念设备,保证未来可持续展开。在配套设备上,每处公墓需配建办理用房、公共祭祀区和防火设备等,绿化率达到80%以上。

城镇、村树立或改造公益性公墓,要依照《山东省公墓办理办法》等规定批阅和存案。县区建造公益性公墓,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建造,由县区民政部门批阅并担任办理,报市民政部门存案。公益性公墓建造在选址、占地等方面触及大众切身利益的,建造前必须对是否影响社会安稳进行论证和危险评估。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公墓的日常办理由专人担任,要对墓地和有关设备及时进行保护、补葺,保持墓区环境优美和墓穴的完好整齐。安放墓位(存放格位)要严厉按次序顺次安放,不得提早选择。
公益性公墓建造列入“一把手”工程
各级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方针和加强公益性公墓建造列入党政“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区要将惠民殡葬方针资金和公益性公墓建造资金列入财务预算,切实保证惠民殡葬方针的执行和公墓的建造、办理、展开。对各县区归入财务预算的惠民殡葬方针资金,市财务依照50%的份额予以配套(不含省直管县);市及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相关殡葬费用由市财务承当。对契合建造规范的公益性公墓,市财务依照50%的资金份额予以奖补 (不含省直管县),并加大对骨灰堂建造的奖补力度。

公益性公墓建造资金以政府财务投入为主,鼓舞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制止社会资本合资、协作、合建。对规划规模内需搬迁坟墓及原有散葬坟墓迁入当地公益性公墓且康复犁地的,免费供给安葬墓位。
市、县区有条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将殡仪馆改为财务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选用政府购买效劳的方式,依照作业成本给予财务补贴,切断相关利益链条,从源头上纠正殡仪馆的盈利倾向,促进殡仪馆回归殡葬效劳公益特点,保证殡仪馆的正常运转和殡葬全免费改革的执行。禁止医疗机构太平间对外出租或承包及展开任何方式的殡葬效劳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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